甘肃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