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