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因商品或服务的量值发生争议,可以申请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中介机构出具仲裁计量数据。

处理因计量器具准确度引起的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