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计量监督检查;不得纵容、包庇计量违法行为;不得擅自启封、转移、隐匿、变卖、销毁被封存的物品。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