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计量监督检查;不得纵容、包庇计量违法行为;不得擅自启封、转移、隐匿、变卖、销毁被封存的物品。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