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计量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行使下列权利:

(一)对当事人、证人和有关活动进行调查;

(二)进入生产经营场地和物品存放地进行检查;

(三)使用录音、摄像、照像等手段现场勘验;

(四)查阅、复制有关的帐册、票据、凭证、函电、合同、协议等文件资料;

(五)封存、扣押违法计量器具及有关物品。

计量行政执法人员和计量检定、测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为生产者或经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