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计量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行使下列权利:(一)对当事人、证人和有关活动进行调查;(二)进入生产经营场地和物品存放地进行检查;(三)使用录音、摄像、照像等手段现场勘验;(四)查阅、复制有关的帐册、票据、凭证、函电、合同、协议等文件资料;(五)封存、扣押违法计量器具及有关物品。计量行政执法人员和计量检定、测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为生产者或经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