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法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和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其他检测机构、计量中介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计量认证。新增检测项目必须申请单项计量认证。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期满,应按规定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前款规定的机构应当严格依照标准、检定规程、技术规范进行检测,严禁伪造数据或结论。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