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法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和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其他检测机构、计量中介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计量认证。新增检测项目必须申请单项计量认证。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期满,应按规定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前款规定的机构应当严格依照标准、检定规程、技术规范进行检测,严禁伪造数据或结论。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