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制定计量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需要对本单位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进行评价的,可以自愿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出,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评价。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