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居民身份证统一编号或者其他身份证件名称、工作单位、常住地址以及联系电话;

(二)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及其他宣传品的内容;

(三)集会、游行、示威的人数、日期、起止时间、集合地、解散地、行进路线、集会场所和维持秩序的人数及其佩戴的标志;

(四)集会、游行、示威使用音响器材的名称、种类、数量,车辆、船舶数量。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