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六条有效举行集会、游行、示威,除《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不需申请的以外,必须由负责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经主管机关许可后方可举行。以单位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还必须在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书时,提交经本单位负责人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