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除《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不需申请的以外,必须由负责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经主管机关许可后方可举行。

以单位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还必须在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书时,提交经本单位负责人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