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依法审查,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并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通知的方法,由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与主管机关共同约定。主管机关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由于负责人的原因致使主管机关无法通知的,视为撤回申请。

确因突发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其负责人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机关,并按规定办理申请登记;主管机关应立即审查决定许可或者不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