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属同一市、州的两个以上县(市、区)的,主管机关为市、州公安机关。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市、州的,主管机关为湖北省公安厅或者省公安厅委托的市、州公安机关。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