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第八条已废止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一)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二)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四)本省需要控制的与人身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重要产品标准;(五)农业种子、种苗、种畜、种禽标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