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

(二)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

(四)本省需要控制的与人身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重要产品标准;

(五)农业种子、种苗、种畜、种禽标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