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