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采取切实措施,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