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