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属国家强制管理认证而未取得认证证书的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