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产品标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