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规定,产品标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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