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无标准产品,或者企业产品标准的主要性能指标或者技术指标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要求,并且未在产品标识或者使用说明中明示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