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已废止生产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规定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通报批评或者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