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已废止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实施标准化执法监督检查时,应当向被检查者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证件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不得泄露被检查者正当的商业秘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