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Repealed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实施标准化执法监督检查时,应当向被检查者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证件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不得泄露被检查者正当的商业秘密。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