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从事科研、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应当执行强制性标准而未达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