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第十五条已废止从事科研、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应当执行强制性标准而未达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