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第十四条已废止地方标准和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市场需要适时对标准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不得超过三年。复审后,应当及时向受理备案部门报告复审结果。对于复审后需要修订的标准,在修订后应当重新备案。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