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企业必须按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组织生产、检验。

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

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签标识应当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