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第十三条已废止企业应当在制定的产品标准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标准文本及有关材料,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管理部门签署同意后,报同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注册。备案注册后发现企业产品标准有违反强制性标准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实施,并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