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第十一条已废止鼓励企业对其产品采用推荐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不采用推荐性标准的,产品生产者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企业产品标准的主要性能指标或者技术指标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应当在产品标识或者使用说明书中明示。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