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第二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较大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实行重奖;奖励费用可从财政列支。科技成果转化的受益单位,可以从转化该项科技成果所取得的新增留利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对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成功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