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科技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应当规定或与科研人员约定兼职的权利和义务,实行科技人员兼职公示制度。兼职或离岗创业收入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个人须如实将兼职收入报单位备案,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兼职行为不得损害或侵占本单位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