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科协的经费来源:(一)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费、事业费、基本建设费和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等专项经费拨款;(二)国内外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的资助、捐赠;(三)团体会员缴纳的会费;(四)科协兴办企业、事业所得的收入和有偿服务收入;(五)资金利息、资产增值等其他合法收入。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