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科协基层组织和各级学会的专职工作人员,应当享受其所在单位同级同类工作人员的同等待遇。

科协、学会兼职工作人员的所在单位,应将其从事科协、学会工作的实绩视为本职工作的业绩。其行政职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与其他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