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四章 会计监督第十八条已修改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一)支票、财务印鉴分开管理;(二)收据、发票领取与使用分开管理;(三)会计电算化不相容的会计岗位分离;(四)已办理出纳手续的原始凭证加盖“现金收(付)讫”或“银行收(付)讫”等印戳;(五)其他依法应当建立的会计控制制度。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