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罢免和补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程序的规定/第三章 代表的补选第二十条有效补选结果,由补选代表工作的组织者在选举完成时予以宣布。补选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由选举单位向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