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补选的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资格,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报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认;补选的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确认。

代表资格经确认有效,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