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罢免和补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程序的规定/第三章 代表的补选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在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选民直接补选代表时,参加选举的选民人数超过选区全体选民的半数,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的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