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罢免和补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程序的规定/第三章 代表的补选第十六条有效补选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原选区应当重新核对选民名单,对选民变动情况进行补正,在选举日的十日前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