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罢免和补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程序的规定/第三章 代表的补选第十七条有效补选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在选举日五日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