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罢免和补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程序的规定/第三章 代表的补选第十五条有效补选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个选区在补选代表后,代表不应超过三名。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