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补选出缺的代表,代表候选人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

差额补选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候选人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至少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一人。

差额补选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代表,代表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

如果提出的代表候选人数多于上述差额,由补选代表的组织者,根据较多数代表或者较多数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