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罢免和补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程序的规定/第二章 代表的罢免第十条有效罢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