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罢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