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代表在任期内,由于下列情形代表资格终止而出缺的,可以进行补选:

(一)死亡的;

(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三)辞职被接受的;

(四)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五)被罢免的;

(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八)丧失行为能力的。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