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废止

市场开办者伪造证件骗取市场登记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其市场登记证,并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