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登记注册开办市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交易,没收开办者的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