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管理和服务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市场开办者设置的市场服务机构的职责是:(一)建立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的制度;(二)建立健全市场防火、防盗、环境卫生、治安等制度,负责市场日常事务管理;(三)负责市场经营设施和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维修;(四)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五)举办或者组织市场的有关服务活动;(六)按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