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市场开办者设置的市场服务机构的职责是:

(一)建立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的制度;

(二)建立健全市场防火、防盗、环境卫生、治安等制度,负责市场日常事务管理;

(三)负责市场经营设施和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维修;

(四)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五)举办或者组织市场的有关服务活动;

(六)按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各类统计报表。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