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人才中介机构第九条已废止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本省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中国的人才中介机构合资经营,由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备案。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本省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参照前款执行。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