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材料,经审核批准,领取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并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利用公共媒体从事人才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申办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注:该条设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规定,已于2005年1月9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