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人才中介机构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本省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外省、市的由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