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才市场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才市场的相关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9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