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才市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才市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