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培育和完善人才市场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布局合理、机制健全、运行规范、服务周到、指导监督有力的人才市场体系。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