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在职应聘人员离开原单位时,应当按照与原单位签订的合同或者约定办理有关事宜。

在职应聘人员不得侵犯原单位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

应聘人员被招聘需脱离原单位的,应当及时将聘用通知书送交原单位,原单位在接到通知书三十日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其转递人事档案、社会保险等有关手续。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