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应聘人员应当如实向人才中介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提供本人身份、文化程度、职称等证件及相关材料。选择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职业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9日